組織章程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第十七屆熱門音樂社 組織章程
民國86年制訂
民國87年增訂
民國88年增訂
民國89年增訂
民國90年增訂
民國91年增訂
民國92年增訂
民國92年增訂
民國93年增訂
民國94年增訂
民國95年增訂
民國99年增訂
民國101年9月增訂修改
民國102年9月增訂修改
自16屆至共104條之章程,從17屆編修為每章(或細項)之條款從序號〝一〞開始依序重新編列。
第一章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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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成立於西元1997年5月,定名為「熱門音樂社」(以下簡稱為本社)。
民國86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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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社定址於114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56號『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為本校)。
民國86年立案
民國101年9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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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社成立目的,旨在發展同學以及師長對音樂的內涵認知,藉此紓解生活上的壓力,提供正常的紓壓管道於音樂上,表達自己的想法與心聲。
民國86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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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社提供一個交際性場合與健全的組織,讓同學們學著如何在團隊上與人相處,學習對自己負責任、以及組織的運行,開拓個人領導的特質。
民國86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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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社除學習一般流行音樂之外,也促使各位成員從事創作方面發展,提供各大小音樂方面的賽事資訊,提供報名管道,使社員能以自己的作品去參賽,藉此增進自己的實力,同時也了解外面樂手的實力。
民國86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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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社也應當積極協助本校各項活動、表演,促使增加活動可看性,以及燈光與舞台音響的調配與架設,使能物盡其用、增加同學的能力與對本校之貢獻。
民國86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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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凡本校學生對本社團有興趣,並認同本社團宗旨,願意遵守規章者,皆可加入本社團。
民國86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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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入社同學經填妥報名表、繳交社費之後正式成為社員。
民國86年立案
第二章 社員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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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應遵守本章程之各項規定。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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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貫徹本社宗旨,維護社譽,協助社團的各項活動。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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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應遵守社員大會及幹部之決議。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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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擔任本社本社社長及副社長所指派之工作及職務。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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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凡本社開會所討論事項,涉及內部重大事項、隱私性之言論,社員有為 社團保密之義務。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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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遵守社團公約,活動時注意安全及應有的禮貌與風度。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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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表演時應充分暖身,以免造成不必要之傷害。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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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應尊重本社老師與幹部之指導及建議。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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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愛惜使用社團的器具及各項財產與資源。(如有毀損則必須照價賠償。)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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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如無特殊情況應準時出席社團課程,以免影響或指導者授課之進度。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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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應按時繳納社費。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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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配合社團成果展示需要,做出符合個人程度與安全需求的表演及示範教學。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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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配合社團評鑑所需,繳交個人基本資料、照片等及利社員聯絡交流。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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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應盡本章程其他有關條文中規定之各項義務。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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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若有違反章程規定,或無故不參加本社例行活動過半者,由本社社員大會決議,撤銷其社籍。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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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由於個資法之保護,招生與社幹之通訊錄,只可流通於社幹做為緊急連絡.活動告知之需,不可流出於社幹之外或做為不法、騷擾…等行為。
民國102年9月新增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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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入社一學年度社員者,有擔任本社幹部之資格。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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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得出席社員大會,並於會議中有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之權利。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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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社社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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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社員可參加本社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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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員得使用本社所屬書籍、雜誌、卡帶、唱片等資料。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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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員得使用本社一切設備財產與練惜、教學用之相關器材設備,有機會獲 得本社所舉辦之各項為鼓勵社員參與活動的獎勵。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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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鼓勵社員參與校外與本社同性質之社團進行交流與聯誼活動。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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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凡社員皆有監察本社各項運作之權利。
民國87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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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社社員享有章程其他有關條文中規定之權利。
民國87年立案
第三章 幹部選舉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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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社設社長、副社長各一人。下設活動、公關、美宣、文書、總務、器材、資訊等各組各組人數不限,視需要情況而定,組長為一人,並由社長及社員提名,經過社員大會選舉通過任命之。
民國88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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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社經社長、各幹部決議,得聘請學校師長為社務指導老師、助教與顧問若干名,就其學識及經驗對本社提供指導與建議。
民國8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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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長由第二學期末社員大會進行投票選舉。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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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副社長由第二學期末社員大會進行投票選舉。
民國102年9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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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選舉由本社各幹部組成選舉委員會舉辦之,享有社員權利之社員均可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每學年四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前完成登記,五月二十日公佈候選名名單。
民國92年立案
民國101年9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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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公佈候選人名單後至投票前一天為候選人之宣傳期。
民國92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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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無人登記參選時,由社員自行連署,經十人以上連署時得推薦為候選人。
民國92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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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若只有一人參選(同額競選),由社員投信任票通過。
民國92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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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社各幹部如有動大失職或嚴重損害本社權益之事情時,得罷免之。
民國92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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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社各幹部罷免案須經全體社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可提出。
民國93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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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罷免案提出後,須於兩週內召開社員大會,被罷免人得於會中提出申訴,社員並於會中投票決定罷免案是否成立。
民國93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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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罷免案成立後,應於兩週內舉行補選或再任命。
民國93年立案
幹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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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社長 1. 為本社負責人與學校、指導老師、其他系會社團進行溝通、協調、合作等事宜。
2. 應代表本社出席重大會議。
3. 應為本社爭取最大利益。
4. 指導社團發展方針。
5. 統籌社團事務。
6. 分配各幹部職位。
7. 應於期初、期末舉辦社員大會。
8. 應主持重大社團會議。
9. 社長由本社社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如有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10. 若社團遇有緊急事件,社長得代表本社決定事項。
11. 應與幹部共同討論及修訂章程與規定。
1~11民國101年9月新增
12. 對於社團遇有突發之緊急事件時,社長得召開臨時會,或由社員連署二分之一以上社團成員,要求 召開臨時大會。
民國90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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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副社長 1. 社內得設副社長一人,統籌協助社長之業務。
2. 社長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時,副社長得代表社長繼續主持社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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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公關長 1. 設部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
2. 本部各幹部由部長提名,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
3. 對外公關負責與其它外部系會、社團及其他單位聯絡與接洽。
4. 對本社之活動發佈與推廣。
5. 接待與接送外賓。
6. 邀請他社參予社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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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設備組 1. 設組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
2. 本組各幹部由組長提名,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
3. 負責清點整理、保管社上所有書籍、器材、檔案等資產。
4. 須了解器材使用方法並指導社員使用。
5. 負責制訂社內各項資產之出借辦法及處理出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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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美宣組 1. 設組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
2. 本組各幹部由組長提名,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
3. 負責各活動之通告及海報製作工作。
4. 負責各活動對外之宣傳設計工作。
5. 負責本社環境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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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財務組 1. 設組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
2. 本組各幹部由組長提名,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
3. 負責社內財務之預算、收支及整理帳目。
4. 審核社上各活動經費之籌募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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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活動組 1. 設組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
2. 本組各幹部由組長提名,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
3. 對內負責社內各項團康活動之舉辦及策畫。
4. 對外負責社日間聯誼活動之舉辦及策畫。
5. 負責社上各種集會活動之對內聯絡事項。
6. 負責活動所需廠商之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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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學組 1. 設組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
2. 本部組幹部由組長提名,經社長任命後正式成為幹部。
3. 負責社內教學活動和之總策畫。
4. 負責召集社內學有專精之社員開班負責各單項之教學。
5. 成果發表歌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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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文書組 1.設文書長一人統籌本組工作。
2.本組各幹部由組長提名,經社長聘任後正式成為幹部。
3.負責各會議之紀錄。
4.負責書面資料書寫及編排。
5.負責企劃書及簽呈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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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特殊大型活動之活動總召 1. 設總召一人統籌社上對內對外之大型活動工作,但以該次該項活動 為限。
2. 活動總召由社長全權聘任。
3. 負責社內該次該項大型活動之總策畫。
4. 該次該項活動之策畫及舉辦中之任何過程若無法解決之困難可向社長申請援 助。
第四章 會議及活動社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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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每學期得至少召開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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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如有違反現行法令、校規及一般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依學務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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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團之決議,以應到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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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員大會召開時須社團指導老師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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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員大會之決議不得為任何人所推翻,如有異議,應由下次社員大會提出再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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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幹事委員會代行其權,幹事委員會議人數以幹事委員三分之二為法定開會人數。主席由社長擔任。
民國88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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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員大會應討論事項如下:檢討社務執行進度。報告經費收支狀況。改選社團新任幹部。(選幹部時,有到會場開會者,始得提名選派之。)擬定活動綱要。
民國90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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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出席社員大會或社員臨時大會,須達全體社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使得開會。會議案以參加表決人數之過半為可決。
民國91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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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關於幹部及社員會議,若接到開會通知不克前來,需向文書組之會議記錄者,提出書面之請假。無出席者,視同放棄其發言權及表決權。
民國99年立案幹部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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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幹部會議為本社策劃暨執行機構。
民國9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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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幹部會議出席人員以幹部為主,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民國99年立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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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條
幹部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二次。
民國99年立案
民國101年9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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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無特殊理由,無故不到連續兩次者將取消幹部資格。
民國101年9月新增
社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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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社之活動以本社社員參加為主;但可由活動負責人斟酌狀況開放非社員參加。
民國9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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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活動負責人須事先提出活動計劃書,經社長及指導老師同意,報請課外活動組核准後實施。
民國9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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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長或指導老師對於活動內容認為不妥時,有權否決或建議修改。
民國9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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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活動負責人應針對社團實際需要提出活動內容,要求支援項目及尋求分項負責人。
民國99年立案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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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團教學活動為本社重要活動之一;每一個新生都必須加入。
民國9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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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團教學活動由教學組長負責統合所有老師及排出教學時間。
民國9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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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社團教學活動將新生以老師為首分組、各老師不只在樂器上教學也要在和新生關係的建立。
民國99年立案第八條依本社需求可在期末辦理成果發表。
民國101年9月新增
第五章 樂團及練團室使用
社內樂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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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凡跟社長申請加入、願意遵守社團一切規則者。
民國9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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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樂團內有2/3皆為本社社員,且跟社長申請者。
民國9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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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內樂團之有效期限為一學年,但因樂團解散或其他因素而沒有樂團架構者自動取消資格
民國9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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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內樂團可以免費使用練團室內的一切公用財產。
民國9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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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內樂團需配合社團的活動參加演出。
民國99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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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社內樂團可優先獲得校內.外表演的活動資訊。
民國102年9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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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如有蓄意破壞練團室財產之情形將取消一切權利。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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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如在表演中有損本社形象者,將取消練團資格及練團室使用權。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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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可向本社幹部填寫練團時間,但如有特殊情況需做彈性調整,則必須配合。
民國101年9月新增
練團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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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主要目的為提供本社樂團及社員練習使用,如有其他單位提出申請借用,須於一個月前進行申請,並且無與本樂團之練習時間相衝突。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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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練團室內之器材皆為本社之所屬財產,如有損壞則須依原將賠償。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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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使用時間以1.5小時為一單位,但如有特殊情況,社長與幹部可依情況需求調整時間且不得有異議。
民國102年9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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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使用練團室須於簽到表上簽名(如附件)以示負責,如連續3次無故不簽名者,將取消其使用資格。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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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社樂團如需使用練團室則需填寫練團使用規章(附件二)並遵守,如有違反規定者查證屬實,則本社幹部將有權取消其使用權力。
民國101年9月新增
第六章 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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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社器材主要為本社社員使用,如有其他單位借用之需求,應填寫出借單(附件三),經社長及財務長核准予於借用(PA設備不在此規定內)。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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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未經程序將器材租借者取消社員資格並以竊盜論。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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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美宣類之材料為美宣長所保管,美宣長可任意使用於活動佈置等。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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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消耗類器材需於期末清點完畢,並在下學期初補足。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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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器材組每一學期皆須清點器材,並確認器材使用狀況。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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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器材因自然損壞經社長及器材長確認後將依程序報廢。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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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社PA設備需照正常程序開啟與使用,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形,所有社員皆能終止該社員使用權力。
民國101年9月新增
第七章 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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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社費由總務組組長負責保管。有關收支事項,應由社長審核通知,並提報社員大會並定期公佈。本社因故解散或撤銷時,其餘財產應依社團規定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校方所有,發票、收據如有遺失,於次月十五日前提報核銷,經社長、副社長、總務、文書審核後,補發單聯收據。
民國95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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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帳本即社費由不同人管理,避免舞弊狀況發生。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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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社員於入社後兩週內繳交社費。
民國94年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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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社收費方式為新台幣1500元整,包含社服、迎新等各項社團活動,不需再額外支付費用,至畢業皆可享有社員之權利。
民國101年9月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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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退費須於:入社第一學期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退社者,退還社費之三分之二;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社者,退還社費之三分之一。;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退社者,所繳社費,不予退還。
民國102年9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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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零用金制度
零用金設立目的為適當控管零用金支出及撥補程序,特訂定本作業。
零用金之設立: 1.社團視各活動需要,得設置零用金。其零用金之設置及金額,應由權責財務長核准。
2.零用金之支出性質,以原設置目的之範圍為限,不得擅作其他用途。
3.零用金保管人(副社長)應妥善辦理移交、變更保管人或繳回剩餘零用金。
民國101年9月新增
-102學年度第17th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熱門音樂社-